工程院“定性”浙大论文剽窃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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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(记者吴晶晶)中国工程院6日就浙江大学药学院原【turnitin】副教授贺海波等人论文剽窃事件向媒体通报有关调查情况。经调查,论文剽窃一事情况属实,李连达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署上去的,他对这一剽窃事件负有疏于管理、教育不力、监管督查不严的责任。

中国工程院副院长、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杜祥琬介绍说,中国工程院于2008年12月收到有关此事的投诉,经调查,浙大原副教授贺海波等人论文剽窃一事情况属实,剽窃证据确凿,各方认识一致,剽窃者供认不讳。论文剽窃情节严重,多篇论文剽窃造假,盗用其博士生导师的研究结果,一稿两投,擅自署他人名字,擅自署基金支持等,属多重学术不端行为并发。对这种恶劣行为,应严厉谴责并严肃处理。涉及违法层面的问题,则应依法惩处。这一事件影响恶劣,危害了科技工作者的声誉,也危害了中国科技界的国际信誉。

关于论文署名中浙大药学院院长李连达院士的责任问题,杜祥琬说,通常情况,论文每位署名作者都对论文负有责任,具体负什么责任,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。从目前浙江大学及有关方面调查的结果看,贺海波论文上李连达的署名是在李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署上去的。但李连达曾是贺海波博士后期间的合作导师,又是学院的院长,对这一论文剽窃事件至少负有在科学道德建设方面疏于管理、教育不力、监管督查不严的责任。同时,发表论文署名缺乏严格的手续和制度。

“这一事件的教训是,院士对兼职应谨慎。力所不及、不能认真尽责的职务不要兼任,特别是负有行政责任的实职更应谨慎。”杜祥琬说。

关于由论文事件引出【论文查重】的药品评价问题,杜祥琬表示应以药品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。“院士受聘在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担任技术顾问,在促进学、研、产结合的同时,也要把科学精神、诚信品格带到企业,公正、客观、科学地对待产品的评价,推动企业自主创新。”杜祥琬说。

据介绍,工程院领导已就上述问题与李连达院士谈了话,指出他应负的责任和应接受的经验教训,李连达院士表示接受。同时,工程院对与此有关的情况将继续密切关注和跟踪。

“近年来,我国学术界的不端行为多有发生,严重威胁着创新型国家的建设,值得引起高度重视。一些科技工作者的造假、剽窃、包装等行为的发生是科技界的耻辱。上述论文事件并非一个孤例,这些事件被揭露并受到应有惩处是好事。”杜祥琬说,学校、研究所和研究人员都应以此为反面教材,提高自律;教育界、科技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,包括学术工作规范、科技评价与评估制度、诚信档案、管理制度、督察制度、调查机制、规范兼职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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